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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印发

2008年7月24日 14:13      阅读次数:1069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  根据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》及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08〕54号)要求,民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地震局、统计局、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会同四川、甘肃、陕西三省人民政府,在实地调查核定和综合分析评估汶川特大地震致灾强度、灾情严重程度和地质灾害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,对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估,《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》已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。

 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
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
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

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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